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7-08-31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委员会

 

(2016年7月30日第一届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委员会

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委员会

中文简称: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The Committee of Mooting Education of China Leg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CM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是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下属专业分委员会,是由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致力于模拟法庭教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开展国内外和境内外模拟法庭教学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模拟法庭教学事业的普及、完善和发展,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创新和繁荣。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领导下,按照模拟法庭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研究、交流和赛事协调或组织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工作方针

组织成员院校贯彻国家教育部提出的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方针,通过推动模拟法庭教学加强实践型教学,促进中外法学教育交流,开创法学教育新模式,深化我国法学教育改革。  

第六条  教学交流和赛事安排

组织成员院校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交流、理论研讨和赛事协调或组织活动。

第七条  经验总结

及时发现模拟法庭教学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经验,推动教学方法的探索和创新。

第八条  校际交流

收集成员院校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和有关赛事的校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国际交流和简报

积极推动模拟法庭教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向成员院校提供国内外模拟法庭教学的信息和发展动态,编辑出版简报和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教材资料编写

推动和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的资料、案例和教学法的编写和推广。

第十一条  调研与决策

就模拟法庭教学的有关工作进行调研和决策;办理教育部、司法部和法学教育研究会等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和 入 会 程 序

第十二条  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会员分单位委员与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为法学教育研究会单位会员并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或参加国内外模拟法庭赛事的院校。

个人委员为以个人身份参加本会的、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专业人士或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委员资格

一、遵守本会章程,以书面形式申请入会,致力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且为法学教育研究会成员的法学院校,可以成为单位会员。

二、遵守本会章程,以书面形式申请入会,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大学教师、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可以成为个人委员。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参加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模拟法庭论坛会议的具有委员资格的个人或单位为发起会员。发起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经法学教育研究会授权组成本委员会筹备组,负责本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负责建立本会相关工作机制,并负责在适当时机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将选举产生本会委员、常务委员和主任,组成本会常务负责机构。

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书。拟成为单位委员的须以单位公函的形式提交申请书;拟成为个人会员的除申请书外须同时提交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函。秘书处应及时把收到的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交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经其审核后批准入会。

第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享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选择权; 。

二、单位委员有对于应当由委员代表大会通过事项的表决权;个人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三、有了解和获取本会信息和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四、参与本会工作与活动的权利;

五、有监督本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和 活 动 程 序

第十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

 委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重大决策,选举产生本会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委员代表大会暨年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

为有效地开展本会工作,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向委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不超过25名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长期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或实践、具有丰富的理论或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专业人士或管理人员,都可以被委员代表大会选举担任本会的常务委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是:

本会单位委员书面向本会秘书处或第一届分委员会筹备组推荐其院校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专业人士或管理人员为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长期资助或参与国内外大型模拟法庭教学和赛事的机构也可以推荐符合上述条件的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筹备组或秘书处将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和所属单位推荐信发给所有单位委员的负责人;

在召开委员代表大会的期间通过表决形式或在闭会期间通过网络书面投票的形式选举本会常委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就本会日常工作进行讨论和决策;

二、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四、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等事项;

五、决定本会所有经费使用的年度计划的预算和决算,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就本会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

八、制定有关工作规范和文件;

九、决定本会其他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经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需由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常务委员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五章    办 事 机 构

 第二十一条  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本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六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法学教育研究会批准。

主任和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工作职责

主任主持本会的日常事务,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并负责协调各校的模拟法庭教学的有关工作,对本会负有全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本会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所有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本会主任或副主任所在单位。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主任提名,报常务委员会确定,并由主任聘任。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秘书长可以从非常务委员中聘任。

秘书长受主任、副主任的领导,直接负责本会秘书处的常务工作,并对主任、副主任负责。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工作;并负责筹备委员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秘书处负责下列工作事项:具体落实本会工作计划、常务委员会决策,组织模拟法庭业务交流、学术研讨和中外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学术通讯和资料,收集成员院校模拟法庭工作开展的信息和资料。

秘书处对上述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须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顾问委员会

本会在常务委员会下设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应从关心或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研究和实践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有关方面领导中选拔。常务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顾问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法学教育研究会的拨款、国内外的资助款项和其他来源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做出财务预算,秘书处根据财务预算,在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范围内,落实经费的具体使用,并在年度末向分管财务的主任、副主任作出经费使用情况的面报告,由主任、副主任向常务委员做出经费使用的决算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长承担,日常经费收支由主任审批。日常经费开支包括:

一、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

二、 秘书处的办公经费;

三、 秘书处承担各项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等。

本会主任对超出日常经费预算10%以上的经费开支,需报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本会的财务年度预算、经费的支出和管理情况须在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上讨论决定。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解释。